■案件內容介紹
公告案號:
110辰160559
公告地址:
新北市中和區水源路77號3樓
公告建坪:
權狀坪數:29.47坪
使用坪數:33.95坪【主建物:29.47坪;附屬:0坪;車位:0坪
;公設:0坪;增建:4.48坪】
完工日期:64.09.02
公告地坪:11.02坪
拍賣底價︰
依各拍次底價無人買受時,酌減百分之二十估算:
第1拍 111/11/23 【1478.5萬】不點交→流標
第2拍 111/12/28 【1184萬】→流標
第3拍 112/02/15 【948萬】→停拍(內容變更)
第3拍 112/03/08 【948萬】→待拍
類型︰
住宅/公寓
樓層/總層:
3層/共4樓
鄰近學區︰
漳和國中、永平國小
鄰近交通︰
永安市場捷運步行約7分鐘可到
佳和公園公車站51.297.706.707.897.內科通勤專車2.內科通勤專車3
南軟通勤雙和線.跳蛙公車(頂溪永寧)
生活機能︰
鬧中取靜,又不失生活機能便利性
近光華街熱鬧商圈、近樂華夜市
大潤發騎車3分鐘可達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拍定後不點交。
2.債務人宋○凌、關係人宋○幗,原關係人宋○幗以其所有之不動產於民國106年
1月20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關
係人宋○幗,於110年2月24日將不動產以信託為登記原因移轉予宋○凌。
3.查封後,現場債務人開門,關係人宋○幗之配偶黃先生稱:現房屋現況係宋○凌
、宋○幗全家居住,現場黃先生提出出典契約、房屋契約各一份。並稱拍賣標的
並無漏水、地震、火災、地震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
4.依出典契約暨房屋典權契約(108年2月1日)記載,典權契約人宋○幗(甲方)
將拍賣標的出典予宋○凌(乙方),典期屆滿,甲方如不贖回典物,乙方得依法拍
賣典物,抵償債務等情,惟該出典契約不影響本件執行程序。
5.依房屋租賃契約顯示,出租人為關係宋○幗;承租人為債務人宋○凌,租賃契約
期間於108年2月起至128年2月1日,本件宋○凌於查封時基於承租人佔用,
拍定後不予點交。
6.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共2筆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保證產權清楚】 【銀行代墊尾款】 【保證低於市價】 【案件實地勘查】
【專業代書把關】 【自備二成買屋】 【競價行情分析】 【排除瑕疵事故】
■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2.本案資料為司法院、金拍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他公部門標售公告,轉載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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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標三不原則:
全體同仁,恪守『三不原則』
一、不得經手客戶投標保證金及尾款
二、不得巧立名目,賺取約定服務費以外費用
三、不得賺取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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